(一)利润分配政策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审议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三)利润分配条件
1、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份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2、现金分配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该年度公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利润分配时间和比例
1、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利润分配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每年度分红一次,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五)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等方面,合理提出分红建议和方案;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董事会制定并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4、公司年度盈利且满足现金分配条件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摘自沈阳澳门尼威斯人网站-(苏州)有限公司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年4月修订版)